魏征 | 关于专利法第33条的争论与原理探析——兼评“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标准的逻辑缺陷
目次
一、专利法第33条的原理解读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法第33条的理解上认识反复三、批判与重构四、结语引言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此规定在业内被称为“修改不得超范围”。
究其本质,专利法第33条奉行的是作为专利法基石的“先申请原则”,近十年来,专利审查部门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标准来评价权利要求的修改,以该标准驳回的专利申请不计其数,引发专利代理界和申请人的疑惑和不满,最高人民法院也针对“修改不得超范围”做出相关裁定,其中,墨盒案(2010知行字第53号)对修改超范围适用的“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标准做出了全面的评析,其争议至今不断。
本文认为,“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标准过于僵化,未能体现“以公开换保护”的专利法本质原理,对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审查,应基于对发明的本质把握,这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规律一样,在理解发明实质的基础上,才能对修改是否超范围做出正确判断,仍属于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之间的关系范畴。本文详细论证了“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标准的逻辑缺陷。
一
专利法第33条的原理解读
(1)专利法第33条的本质就是“先申请原则”
(2)相关国家、地区关于“修改超范围”的比较法研究
2.1 欧洲
2.2 美国
2.3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二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法第33条的理解上认识反复
(1)关于“记载的范围”与“公开的范围”
(2)从“直接毫无疑义地导出”向“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转向
(3)“支持论”与“超范围”的 “对立”
(4)“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导致错案的根源
三
批判与重构
(1)关于“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标准是错误的逻辑分析
(2)为什么说专利法第33条中所称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是指“公开的范围”?
(3)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必须先理解发明本质
(4)哪些情况下权利要求需要修改?
(5)重构
四
结语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参见《专利法释义》,汤宗舜主编,专利文献出版社,1994年3月第一版,《中国专利教程》系列丛书。
【2】一个极端的例子是:说明书附图上没有参考标记,但说明书关于该附图的介绍中有参考标记。将这些参考标记补充进入附图中,被认为是修改超范围。经过复审程序也是如此,见 第FS27980复审决定。http://app.sipo-reexam.gov.cn/reexam_out/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dh=FS27980&lx=fs【3】进一步的例子:“朋友来了有好酒,若是那豺狼来了,迎接它的是猎枪”,是否能够修改成“朋友来了有好菜,若是那豺狼来了,迎接它的是火枪”?试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标准去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4】要注意这里的“范围”是一个不严谨的说法,但在上述共识基础上,暂时不妨碍使用。【5】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1号判决书,就重弹“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老调。魏征专栏文章SPECIAL COLU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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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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